长治医学院监考人员职责-教务处
长治医学院监考人员职责
1.监考人员是考场考试纪律的执行者,是考试实施过程中真实有效的鉴定人。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试的监督、检查工作,严格维护考场纪律、制止违纪行为,确保考试公正、顺利地进行。
2.监考人员要工作认真、作风正派、责任心强、忠于职守。
3.监考人员考前必须接受培训,熟悉掌握考试的有关政策、法规及监考操作须知。
4.监考人员必须佩戴统一监考标志,遵守考试制度。既要严肃维护考场纪律,保证考试公正、顺利地进行,又要态度和蔼,尊重考生。
5.监考实行回避制度,辅导员和代课教师不得在自己所代学生考场内监考。
6.认真检查考生的学生证或其它有效证件,仔细核对照片。对无证件或证件不全者,令其退场;对伪造证件、照片与本人不符的“替考”者,勒令退场,并送交教务处,教务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7.闭卷考试科目,监考人员要认真检查,禁止考生将一切与考试有关的书籍、资料、笔记本、自带的草稿纸以及各种通讯工具(如移动电话等)和具有储存记忆功能的电子工具(如文曲星等)带入考场。已经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,应关闭后放在指定的位置。对必备的考试用具,按考试要求指定带入。
8.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,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或影响考生。但考生对试题印刷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,应当众答复。试题有更正时,应及时板书公布。
9.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,严肃认真地履行职责,及时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,并将考生违纪行为如实记入《考场记录单》,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应报告教务处及时处理。
10.考试中,如发现考生生病或出现其它意外情况不能继续考试时,应及时送往医院救治或采取相应措施,后报教务处。相关考生试卷按实际答题装封,过后不得补做。
11.监考人员有权制止未佩戴规定标志者进入考场。巡视员须佩戴规定标志才能进入考场巡考。
12.监考人员不得擅自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,在考试结束后,应清点试卷是否齐全,确认无误后方可让考生离开考场。
13.监考人员在履行监考职责期间应将手机关闭或设为静音状态,以免影响考生考试。
14.监考人员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,除扣发监考费外,其表现将记入个人业务档案,与年度考核、晋升、晋级挂钩,并根据情节轻重,予以批评教育、通报批评、取消监考资格,报请学院领导给予行政处分等。
(1)考试期间无故不到、迟到和早退。
(2)在考场里吸烟、阅读书报、聊天、打瞌睡、会客、擅离职守,或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工作。
(3)对考生舞弊行为不予制止,默许、纵容、包庇或提供条件帮助考生舞弊。
(4)擅自将试卷传出考场。
(5)私自涂改或伪造考生答卷。不执行考试回避制度,利用工作之便谋私。
(6)因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。
二Ο一五年二月修订